专栏导语
“新质生产力”是2024年全国两会的焦点之一,指引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j9九游会律师事务所响应号召推出“新质生产力系列专栏”,由不同专业领域、行业经验的律师结合各自业务实践发表系列文章,以供参考,敬请期待。
1.分类
飞行服务站按照其服务范围和功能,分为A类飞行服务站和B类飞行服务站。
A类服务站:提供飞行计划处理、航空情报、航空气象、告警救援服务等功能,向服务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定期向区域信息处理系统提供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相关信息。同时还具备监视和飞行中服务等功能。A类服务站通常由省级政府主导建设,功能完善,服务范围广泛。深圳低空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深圳低空运行管理中心是广东的三个A类飞行服务站之一,而浙江省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运营的浙江省低空飞行服务中心则是浙江的A类飞行服务站。
B类服务站:不具备监视和飞行中服务等功能,但仍须具备飞行计划处理、航空情报、航空气象、告警救援服务等功能。B类飞行服务站一般只为某个机场提供服务。
2.服务功能
飞行服务站的核心定位是作为低空经济的“服务窗口”,其基本服务功能包括:飞行计划服务、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具体包括:
(1)飞行计划服务:飞行计划的申报服务、飞行计划实施报告处理、飞行计划完成报告处理、飞行计划的变更服务、飞行计划存储等功能。部分A类服务站已采用线上平台,实现飞行计划的‘一键申报’,审批流程得以大幅简化,时间从小时级缩减至分钟级,从而有效促进了空域资源的高效配置。
(2)航空情报服务:收集、上传服务范围内的原始航空情报数据,并向通用航空用户提供所需航空资料汇编、航图、航行通告、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等服务。
(3)气象服务方面,负责接收飞行气象情报,为飞行前及飞行中提供气象服务,接收飞行员提交的气象报告,并发布本服务站服务覆盖的机场及通用航空活动区域的气象观测数据。
(4)飞行情报服务:飞行情报传输服务,空中交通咨询服务和机场情报咨询服务。借助北斗卫星、5G-A、ADS-B等技术,一些服务站可以实时追踪飞行器轨迹,预警冲突。
(5)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根据不明、告警和遇险等不同阶段提供告警服务,并协助救援。
除上述五项基本服务功能外,飞行服务站还应具备以下常见的功能:
(6)飞行中设备故障报告:当飞行员报告航空器设备故障时,飞行服务站应当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并将故障航空器的相关细节和所需特殊措施转告给相关人员或者机构。
(7)飞行活动数据记录:记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信息,包括航空器起飞、降落、航行时间等信息的记录。
(8)飞行员报告:包括飞行后空管设施服务状况报告和飞行后天气报告。
(9)飞行活动统计:根据飞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飞行活动的统计。
按照服务流程,飞行服务站的服务分为飞行前服务,飞行中服务和飞行后服务。
(1)飞行前服务包括:飞行前讲解和飞行计划的受理。
(2)飞行中服务包括:飞行中计划变更、飞行情报服务、飞行中设备故障报告、飞行员气象报告、飞行活动数据记录、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飞行计划实施报告。
(3)飞行后服务包括:飞行员报告,飞行活动统计和飞行计划完成报告。
根据《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低空飞行服务站参照空管单位实施管理,纳入民航空管行业管理体系和运行体系。设立飞行服务站需由设立单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管理局将联合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及通用航空活动特点,遵循一空域一服务站原则,实施备案管理。低空飞行服务站的设立要求与审批流程是为了确保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以满足我国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的需求,推动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
1.设立要求
根据《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每个省级行政区原则上设立1—3个A类飞行服务站,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B类飞行服务站。省级人民政府需协调军民航单位,综合考虑本行政区低空空域划设、飞行计划管理需求及通用航空发展情况,依据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制定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系统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设立飞行服务站应当具备以下八项要求:
(1)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即安全责任主体;
(2)两年以上从事空中交通服务、机场运行或者通用航空运营的经验;
(3)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明确的服务范围和基本功能,服务空域已经批准;
(5)与其服务范围和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6)工作程序;
(7)与相关单位的协议;
(8)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2.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低空飞行服务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涵盖飞行服务站的设立背景、目的、目标定位以及明确的服务范畴等基本信息。
(2)人员资质证明:飞行服务站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涵盖专业知识掌握、技能水平及实践经验等方面。
(3)设施设备清单:详细列出飞行服务站的通信联络、监视监测、气象观测等设施设备的具体清单及其配置详情。
(4)管理制度文件:飞行服务站的制定全面的运行管理制度,涵盖单位职能划分、岗位职责明确、运行标准设定、工作规范执行、应急管理预案、工作程序优化、安全管理强化、信息管理规范、资源高效配置及设备合理使用,以及与运行密切相关的各项协议等。
(5)相关协议:与服务范围内军民航管制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议等。
(6)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清单。
(7)其他材料: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具体要求,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审批流程
设立低空飞行服务站的审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四步:
(1)提出申请:由设立单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设立飞行服务站的申请。
(2)符合性检查:申请单位在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符合性检查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本地区通用航空活动特点,按照一个空域由一个飞行服务站提供服务的原则,对申请进行符合性检查。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服务站将获得备案,同时明确其类别、服务范围、功能及限制条件。
(3)服务空域批准:飞行服务站运行前,服务空域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4)运营前符合性测试评估:飞行服务站投入运营前,应当经过符合性测试评估,全面检查其服务能力。评估主要包括:运行单位资质、服务站类别及服务范围、人员配备及条件、设施设备配备及条件、管理制度、服务方式及流程、情报气象计划等信息处理流程、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协议及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标准、与军民航管制单位协议签订情况等。
[1]https://www.caac.gov.cn/XWZX/MHYW/202404/t20240409_223438.html
[2]https://www.caac.gov.cn/local/ZNGLJ/ZN_XXGK/ZN_HYDT/202404/t20240409_223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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