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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人在用DeepSeek写遗嘱?注意这几个法律风险
2025.03.25 | 作者:桂芳芳、华一楠 | 来源: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DeepSeek的横空出世让各行各业都感受到了AI的强大,紧接着有很多人开始请AI回答法律问题、起草法律文书。前段时间,我们还收到了当事人委托“DeepSeek律师”(以下简称“D律师”)起草的遗嘱,D律师的表现如何呢?

 

以“作天作地”的“苏大强”为例,假设苏大强的遗产包括“老宅”、子女赠与的房产、私藏的小金库、保险、基金及等金融资产,D律师会如何起草他的遗嘱呢?

 

以下为提示词:

 

“有一位中国父亲发现自己有阿尔兹海默症前期的症状,为厘清遗产需要起草一份遗嘱。遗产包括:一套苏州老宅A、一套苏州新宅B、银行存款100万,保险、基金及,继承人包括:大儿子苏明哲(美国籍、已婚并育有一女)、小儿子苏明成(离异)、小女儿苏明玉(未婚),请直接起草一份遗嘱。”

 

D律师的回复[1]如下:

 

 

不得不说,D律师在短短27秒之内确实给出了一份相对完整的“遗嘱”,但是作为一名“人类律师”,我们发现D律师起草的这份遗嘱里有以下问题: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问题
 
遗嘱的法定形式是从程序上保证遗嘱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若不满足特定类型遗嘱的“形式要件”,在发生争议时,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嘱可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六种形式。六种遗嘱形式在遗嘱的效力方面没有优劣之分,但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

D律师给出的这份遗嘱的末尾留出了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签字处,但这并不是每份遗嘱都必须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参与,剩下的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的参与。

具体来看这六种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

 

遗嘱类型

生效形式要件

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4条

代书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5条

打印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6条

录音录像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38条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1139条


考虑到“苏大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阿尔兹海默症的前期,为确保遗嘱的效力,实践中我们会更建议订立“公证遗嘱”,以保证遗嘱的效力,这点在D律师的思考过程中也有所提及。

 
二、没有考虑继承人婚姻变动给继承带来的风险
 
苏大强的继承人中长子苏明哲已婚、小儿子苏明成离异、女儿苏明玉未婚,若苏大强想要排除继承人配偶介入遗产分配,“完整地”将财产留给自己的继承人,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帮助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由长子苏明哲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长子苏明哲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虽然在订立遗嘱时,小儿子苏明成和女儿苏明玉都未处于婚姻关系中,但若在立遗嘱人去世时,苏明成和苏明玉已婚,其取得的遗产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以D律师起草的遗嘱第三部分,第一条苏州老宅的分配条款为例,我们可以修改为:“(苏州老宅)由小女儿苏明玉单独继承,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三、条款效力风险

我们注意到,D律师起草的遗嘱第四部分有特别条款为:“若任何继承人对本遗嘱提出异议,则自动丧失继承权,其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平分”,从防止继承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角度,这个条款可能存在一定合理性,毕竟苏大强也一定不希望在自己去世后三个孩子因为遗嘱闹得不可开交,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个条款就未必有效了。
 
  1. 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如质疑其真实性、形式合法性等)属于行使法定诉讼权利,我国公民的诉权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
     
  2. 虽然《民法典》约定了遗嘱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个人财产,但这种自由需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哪怕遗嘱属于立遗嘱人自由意志的产物,仍然可能被“修订”。最常见的就是“特留份制度”的约束。《民法典》第1141条约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若苏大强父母依然在世,因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此时若苏大强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三个子女继承,则即使遗嘱形式有效,苏大强的父母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改遗嘱内容,由苏大强的父母继承部分遗产。当然,这是设置提示词的限制,我们没有主动提及父母的情况,AI在此刻的魔法也就失灵了。
     
     
  3. 该条款很有可能因在法定范围以外创设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1125条约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其中,继承人有(3)至(5)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苏大强将“提出异议”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超出法定范围,该条款很可能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
 
因此,DeepSeek在遗嘱起草中展现的高效性与逻辑性令人惊叹,27秒生成的文书已具备基础法律框架,这恰恰体现了AI在法律服务中的工具价值——快速处理标准化信息、降低基础文书成本。但D律师的“文书”也暴露出AI在法律实践中的天然局限:形式要件偏差可能直接导致遗嘱无效,实体条款设计不当可能触发继承权纠纷。

本质而言,法律文书的核心价值不在于文本生成,而在于风险预判与权利平衡。AI可以快速输出模板,却难以替代人类律师结合个案选择最优的遗嘱形式、起草“合适”且“温情”的遗嘱内容。

一份法律文书,字面表达固然重要,但是字斟句酌的背后更多是传承智慧,要求平衡财产与情感,平衡不同家庭成员的需求。当“D律师”们批量生产文书时,人类律师早已走向更高维的战场——在法理与人性的交错中,守护每一份遗嘱背后的财富安全与法律正义。


 

[1] 以下回复由笔者于2025年3月23日晚7时登陆http://www.deepseek.com取得。

[2]《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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